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簡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定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104年3月25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原當事人欄內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當事人欄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如附表之記載,有顯然誤寫之情事,爰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當事人欄之記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
┌──────────────┬──────────────┐│原當事人欄│更正當事人欄│├──────────────┼──────────────┤│籍設新竹市○○路○○○號7樓│住新竹市○○路○○○號7樓││居新竹市○○路○段○○號M樓│居新竹市○○路○段○○號M樓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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