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45號原告 徐宇昇 被告 孔清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3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潘曉玫法官陳威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詩雅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