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補字第四○三號原告 杜梅貴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 律師
林邦棟 律師被告成達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明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六定有明文。查本件系爭不動產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陸佰萬元,而供擔保之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價經評估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有原告提出之系爭不動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不動產經紀人 蕭玉群 撰寫之系爭不動產房地市價評估意見書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陸萬零 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