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7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豪具保人楊智翔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12
6、21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智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揭條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志豪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楊智翔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稽。又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合法傳喚,未到院接受訊問,復拘提無著,此有送達證書1紙、拘提報告書2份在卷可憑,且本院另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於民國105年7月21日上午11時30分至本院接受訊問,亦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佐,惟屆期具保人並未帶同被告到院接受訊問,則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簡芳潔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