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2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安忠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沈安忠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林玉蕙法官陳思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