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口徑9mm之制式子彈肆顆,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受理民眾拾獲槍枝1枝及子彈8顆。槍枝1枝部分(管制編號00000000
0號),係不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子彈8顆,其中1顆不具殺傷力,另7顆具有殺傷力,其中3顆已試射擊發,所餘具有殺傷力之4顆子彈,係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同條例第
5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係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於民國97年8月20日,因民眾 嚴家軒 在桃園縣○○鄉○○路○○○○號前拾獲槍枝1枝及子彈8顆。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認「一、送鑑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改造槍枝,係仿BERETTA廠M9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經檢視,槍枝外觀多處變形破損痕跡,且欠缺扳機與錘擊之連動裝置,無法供擊發子彈使用,依現狀,認不具殺傷力。二、送鑑改造子彈捌顆,鑑定情形如下:(一)貳顆,認均係口徑9mm制式子彈,經取樣壹顆試射結果,可擊發,認具殺傷力。(二)伍顆,認均係口徑9mm制式子彈,經取樣貳顆試射結果,可擊發,認具殺傷力。(三)壹顆,認係口徑9mm制式子彈,經檢視,彈頭上具夾痕,經試射,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等情,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10月7日刑鑑字第0970130603號槍彈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2頁),是上開扣案之口徑9mm制式子彈4顆,屬違禁物無疑。嗣因查無涉嫌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他字第5182號簽結在案,亦有該署簽呈1份附卷足憑(見偵卷第20頁),是揆依前揭說明,聲請人據此聲請將前揭查扣之口徑9mm之制式子彈4顆,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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