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重上更(一)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俊彥 律師上列上訴人誣告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正本關於法院組織欄「法官洪曉能」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陳慧珊」。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陳慧珊法官許冰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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