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305號聲請人 詹益興 相對人嘉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嘉南 人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票字第430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101年8月27日│173,128元│101年8月27日│101年8月27日│0000000│├──┼───────┼────────┼───────┼──────┼───────┤│002│101年9月27日│173,128元│101年9月27日│101年9月27日│0000000│├──┼───────┼────────┼───────┼──────┼───────┤│003│101年10月27日│173,128元│101年10月27日│101年10月27│0000000││││││日││├──┼───────┼────────┼───────┼──────┼───────┤│004│101年11月27日│173,128元│101年11月27日│101年11月27│0000000││││││日││├──┼───────┼────────┼───────┼──────┼───────┤│005│101年12月27日│173,128元│101年12月27日│101年12月27│0000000││││││日││├──┼───────┼────────┼───────┼──────┼───────┤│006│102年1月27日│173,128元│102年1月27日│102年1月27日│0000000│├──┼───────┼────────┼───────┼──────┼───────┤│007│102年2月27日│173,128元│102年2月27日│102年2月27日│0000000│├──┼───────┼────────┼───────┼──────┼───────┤│008│102年3月27日│173,128元│102年3月27日│102年3月27日│0000000│├──┼───────┼────────┼───────┼──────┼───────┤│009│102年4月27日│173,128元│102年4月27日│102年4月27日│0000000│├──┼───────┼────────┼───────┼──────┼───────┤│010│102年5月27日│173,128元│102年5月27日│102年5月27日│0000000│├──┼───────┼────────┼───────┼──────┼───────┤│011│102年6月27日│173,128元│102年6月27日│102年6月27日│0000000│├──┼───────┼────────┼───────┼──────┼───────┤│012│102年7月27日│173,128元│102年7月27日│102年7月27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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