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9號原告 蘇盈全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利翰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49,9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