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麗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麗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麗秋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17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梁志偉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威志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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