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220號聲請人 詹素瓊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金生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㈡陳報聲請人之正確住址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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