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9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字第一○三四七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三一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強盜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強盜等案,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二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金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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