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余仕明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5.11.02│95.12.19│96.01.25││├───────────┼──────────┼──────────┼──────────┼──────────┤│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6年毒偵字第331號│96年毒偵字第331號│96年毒偵字第331號││├─┬─────────┼──────────┼──────────┼──────────┼──────────┤│最│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上訴字第1342號│96年上訴字第1342號│96年上訴字第1342號│││實├─────────┼──────────┼──────────┼──────────┼──────────┤│審│判決日期│96.06.20│96.06.20│96.06.20││├─┼─────────┼──────────┼──────────┼──────────┼──────────┤│確│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定├─────────┼──────────┼──────────┼──────────┼──────────┤│判│案號│96年上訴字第1342號│96年上訴字第1342號│96年上訴字第134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7.06│96.07.06│96.07.06││├─┴─────────┼──────────┼──────────┼──────────┼──────────┤│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1項│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條第3款│第2條第1條第3款│第2條第1條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2、3號三罪係││││││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