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3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慶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國慶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惟編號
1至3備註欄內「編號1-2」均應更正為「編號1-3」,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352號、本院10
1年度簡字第681、2564號、101年度易字第2343號刑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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