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216號原告 李勝豐
陳瑞賓 被告 伊藤宏樹
吳嘉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586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理由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伊藤宏樹、吳嘉奇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586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自應併與駁回,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彭康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