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561號原告 李宥誼 被告 賴騰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基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查,被告住金門縣金寧鄉○○村○○○○0號,有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參,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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