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泰鐘企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環 訴訟代理人 江莉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1年度司催字第2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劉依緹┌──────────────────────────────────────────────────────┐│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2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漢科系統科技股│安泰商業銀行新竹│101年6月28日│51,186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