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1143號上訴人 莊財貴 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 律師被上訴人 林建宏
吳阿連 林慶隆 林智勇
號4樓 林玉緣 林煌雄 江林花
31號4樓連 鄭麗芬 林麗珠
號6樓 林藍田 林坤菱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 律師被上訴人 顏丁科顏林雪真 承受訴訟人)
顏靜弦 (顏林雪真承受訴訟人) 顏靜韻 (顏林雪真承受訴訟人) 顏靜律 (顏林雪真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顏丁科、顏靜弦、顏靜韻、顏靜律為顏林雪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查,被上訴人顏林雪真業於民國100年7月8日死亡,被上訴人顏林雪真之繼承人為其夫顏丁科、長男顏靜弦、長女顏靜韻及次女顏靜律,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死亡證明書及上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為證,渠等應即與其他被上訴人林建宏、 林吳阿連 、林慶隆、林智勇、林玉緣、林煌雄、江林花、連鄭麗芬、林麗珠、林藍田、林坤菱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黃莉雲法官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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