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債務人 黃朝輝 代理人 張雯婷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債務人民國10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3、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4、債務人名下汽車(3D-9219)行照影本。說明該車目前使用情形,是否已報廢?如已報廢,應出相關證明文件。
5、債務人自104年8月起迄今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6、提出債務人及其配偶「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7、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6年10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8、提出債務人配偶104、105、10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9、提出適當單據,分別詳列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家庭共同必要生活費用,及債務人配偶扶養費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關於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亦不得與配偶合併列計。
10、提出債務人配偶每月生活支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包含外勞相關費用),家族系統表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1、提出債務人配偶之富邦銀行建國分行帳戶自106年11月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明細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2、說明債務人配偶之富邦銀行建國分行帳戶內受有大安區公司薪資轉帳存入之緣由。
13、提出與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立之房屋貸款契約書,並分別說明目前每月應繳納之房屋貸款金額,由何人繳納及繳款之證明文件。
14、債務人應與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議訂定自由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並提出已申請協議之證明文件。並應陳報如無法依消債條例第54條規定協議時,依消債條例第54條之1定自用住宅借款清償方式之內容。
15、據債務人所陳報聲請前二年收入新臺幣(下同)1,803,130元,扣除支出745,656元之差額為1,057,474元。而其名下不動產於本院強制執行程序鑑定價值為9,043,000元,扣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陳報之抵押債權2,915,801元及1,991,697元後,尚有清算價值4,135,502元。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達盡力清償標準之更生方案,並詳為說明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4款,及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