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8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8401號債權人 陳永慶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翁明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支付命令聲請狀聲請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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