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13號原告 賴淑媛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被告 陳茂松
李朝堅 上列當事人與其他共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4日所為之判決,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四編號C32關於李朝堅、陳茂松之權利範圍「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各2分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