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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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76號聲請人 徐銘恩 (即 黃月 之繼承人)相對人 廖麗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6年度存字第42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黃月前依鈞院106年度裁全字第215號民事裁定,提供擔保金以鈞院106年度存字第426號提存事件提存,並聲請鈞院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 嗣黃月 於民國107年6月11日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人。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前揭假扣押執行程序,並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行使權利,爰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查黃月前依本院106年度裁全字第215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1,416,667元為擔保,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426號提存後,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經本院106年度執全字第125號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執行。又黃月於107年6月11日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人,且聲請人已撤回前開假扣押強制執行,並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於文到21日之期間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行使權利等情,有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影本、戶籍資料、本院查詢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核無誤。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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