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投小字第333號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 告 張天明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壹仟柒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柒
萬陸仟貳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詎被告自民國90年
9月1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尚積欠本金新台幣(下
同)76,240元、利息5,048元及逾期費用426元未清償,依契
約第22條第1、2項規定,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被告則以:伊確
有積欠卡債,然因工作收入微薄無法還錢等語置辯。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客戶
簡易申請書、約定條款、消費明細帳單等件為證,且為被告
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至於被告現有無能力清償,僅係
原告之債權能否獲得滿足耳,並不影響其依約應負之清償責
任。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就原告勝訴部
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爰確
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