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非調字第7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7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740號聲請人 游采璇
游凱程 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游立翔 上三人共同非訟代理人 楊子莊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查本件應徵第一審程序費用2,000元(如附表所示),扣除聲請人前繳之1,000元,聲請人應再補繳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陳美玟聲請費用備註第一項聲明財產非訟,應徵第一審程序費用2,000元查本件聲請人分別請求相對人自民國110年11起,至聲請人游采璇、游凱程分別成年為止,按月分別給付扶養費用7,500元,聲請人分別為103年1月1日、106年6月25日出生,至成年20歲即123年1月1日、126年6月25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此部分請求之標的價額核定為1,800,000元(7500×2×12×10);另聲請人併請求代墊扶養費9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90,000元(1,800,000+90,000),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第二項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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