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71號原告 黃湘淓 訴訟代理人 鍾義 律師原告與被告 李玉屏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23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