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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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137號原告 王水木 被告 梁哲榮 兩造間依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959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760,000元,然上開刑事判決僅認定被告涉及詐欺原告260,000元,是就原告請求逾260,000元部分(即500,000元賠償請求),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葉明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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