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19號原告 吳金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璽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