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2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256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異議人)甲○○就原處分機關所指,伊於如附表所示之交通違規行為,並非伊所為,為此不服原處分,而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受處分人自應依法於上開規定期間內向法院聲明異議,倘受處分人逾期提出,法律程式上已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依法裁定駁回。
三、又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此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定有明文。而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同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及同法第74條第1項亦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第2項:「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另按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而為文書之送達,專依該法律之規定,且該法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關於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10日生效規定之規定,是文書合法寄存送達後,當自寄存之日起即時生效,並非於寄存之日起算10日生效,或自受送達人實際領取文書之日起生效(臺灣高等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第42、43號提案研討結果亦同此意見)。
四、經查,本件原處分機關所為之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案號之裁決書,已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投遞人員於98年8月17日,按該裁決書所載地址(即桃園縣平鎮市○○街○○號4樓之4)寄送,而異議人確於98年8月17日收受原處分機關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案號之裁決書,有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送達證附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65頁、第66頁),且該裁決書確由異議人親自簽收乙情,業據異議人於本院調查時陳述明確(參見本院98年11月16日之訊問筆錄第1頁),是上開裁決書於98年8月17日業已合法送達予異議人,堪予認定。則原處分機關之上開裁決書應已於同日(17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再異議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縣平鎮市,有本件聲明異議狀1份紙附卷可憑(參見本院卷第1頁),而依司法院所發布之「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1款規定之規定,須扣除在途期間1日,故異議人如欲聲明異議,應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加計1日在途期間內,即於98年9月8日以前提出;惟異議人遲至98年9月25日始向本院聲明異議(此有蓋有本院上開收狀日期章之本件聲明異議狀附卷可參,參見本院卷第1頁),則異議人之聲明異議顯已逾上開2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是以,本件聲明異議既不合上開法定程式,且無從補正,參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自應依法駁回其異議,另關於實體上之異議事由即無從審究,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附表1:
┌─┬──────┬────┬──────────┬──────────┐│編│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內容/違反道路交│裁決日期/裁決書字號││號│││通管理處罰條例法條/││││││裁處內容(新臺幣)││├─┼──────┼────┼──────────┼──────────┤││98年4月15日│青年公園│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1│15時14分││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第裁53-1AE786324號│││││,依第56條第2項,裁││││││處罰鍰300元。││├─┼──────┼────┼──────────┼──────────┤││98年4月16日│慶昌橋下│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2│11時33分││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第裁53-1AE787929號│││││,依第56條第2項,裁││││││處罰鍰300元。││├─┼──────┼────┼──────────┼──────────┤││98年4月17日│健康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車│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3│11時49分││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第裁53-1AE789351號│││││依第56條第2項,裁處││││││罰鍰300元。││├─┼──────┼────┼──────────┼──────────┤││98年4月17日○○○區○○○道路收費停車處所車│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4│7時35分│德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第裁53-1DO469916號│││││依第56條第2項,裁處││││││罰鍰300元。││├─┼──────┼────┼──────────┼──────────┤││98年4月21日│慶昌橋下│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車│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5│12時09分││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第裁53-1AE794369號│││││依第56條第2項,裁處││││││罰鍰300元。││├─┼──────┼────┼──────────┼──────────┤││98年4月22日○○○區○○○道路收費停車處所車│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6│8時11分│族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第裁53-1DO472134號│││││依第56條第2項,裁處││││││罰鍰300元。││├─┼──────┼────┼──────────┼──────────┤││98年4月22日│慶昌橋下│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車│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7│10時38分││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第裁53-1AE795784號│││││依第56條第2項,裁處││││││罰鍰300元。││├─┼──────┼────┼──────────┼──────────┤││98年4月24日│慶昌橋下│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車│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8│13時55分││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第裁53-1AE798782號│││││依第56條第2項,裁處││││││罰鍰300元。││├─┼──────┼────┼──────────┼──────────┤││98年4月27日│慶昌橋下│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車│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9│9時54分││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第裁53-1AE802256號│││││依第56條第2項,裁處││││││罰鍰300元。││├─┼──────┼────┼──────────┼──────────┤││98年4月27日│中山北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車│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10│12時33分│七段│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第裁53-1AE802257號│││││依第56條第2項,裁處││││││罰鍰300元。││├─┼──────┼────┼──────────┼──────────┤││98年4月28日│慶昌橋下│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車│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11│14時59分││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第裁53-1AE803867號│││││依第56條第2項,裁處││││││罰鍰300元。││├─┼──────┼────┼──────────┼──────────┤││98年5月20日│大同一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車│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12│18時14分│201025│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第裁53-1B0000000號│││││依第56條第2項,裁處││││││罰鍰300元。││├─┼──────┼────┼──────────┼──────────┤││98年5月21日│大同一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車│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13│8時09分│201025│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第裁53-1B0000000號│││││依第56條第2項,裁處││││││罰鍰300元。││├─┼──────┼────┼──────────┼──────────┤││98年5月22日│大同一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車│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14│8時33分│201025│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第裁53-1B0000000號│││││依第56條第2項,裁處││││││罰鍰300元。││├─┼──────┼────┼──────────┼──────────┤││98年5月23日│大同一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車│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15│8時24分│201025│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第裁53-1B0000000號│││││依第56條第2項,裁處││││││罰鍰300元。││├─┼──────┼────┼──────────┼──────────┤││98年4月29日│慶昌橋下│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車│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16│10時01分││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第裁53-1AE805462號│││││依第56條第2項,裁處││││││罰鍰300元。││├─┼──────┼────┼──────────┼──────────┤││98年4月29日│慶昌橋下│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車│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17│11時07分││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第裁53-1AE805463號│││││依第56條第2項,裁處││││││罰鍰300元。││├─┼──────┼────┼──────────┼──────────┤││98年4月29日│光復北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車│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18│12時07分││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第裁53-1AE805464號│││││依第56條第2項,裁處││││││罰鍰300元。││├─┼──────┼────┼──────────┼──────────┤││98年4月30日│忠孝東路│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19│10時32分│6段39號│超過最高時速20公里以│第裁53-AH0000000號││││東向│上40公里以下,依第40││││││條,裁處罰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98年5月5日│慶昌橋下│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車│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20│9時22分││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第裁53-1AE813202號│││││依第56條第2項,裁處││││││罰鍰300元。││├─┼──────┼────┼──────────┼──────────┤││98年5月6日│慶昌橋下│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車│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21│9時19分││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第裁53-1AE814751號│││││依第56條第2項,裁處││││││罰鍰300元。││├─┼──────┼────┼──────────┼──────────┤││98年5月7日│慶昌橋下│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車│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22│10時28分││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第裁53-1AE816399號│││││依第56條第2項,裁處││││││罰鍰300元。││├─┼──────┼────┼──────────┼──────────┤││98年5月8日│慶昌橋下│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車│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23│9時23分││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第裁53-1AE817960號│││││依第56條第2項,裁處││││││罰鍰300元。││├─┼──────┼────┼──────────┼──────────┤││98年5月18日│六合一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車│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24│15時14分│061154│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第裁53-1B0000000號│││││依第56條第2項,裁處││││││罰鍰300元。││├─┼──────┼────┼──────────┼──────────┤││98年5月18日│建國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車│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25│15時55分│P866010│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第裁53-1B0000000號│││││依第56條第2項,裁處││││││罰鍰300元。││├─┼──────┼────┼──────────┼──────────┤││98年5月18日│大同一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車│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26│17時24分│201027│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第裁53-1B0000000號│││││依第56條第2項,裁處││││││罰鍰300元。││├─┼──────┼────┼──────────┼──────────┤││98年6月11日│重慶北路│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27│15時31分│4段橋下│超過最高時速20公里以│第裁53-AC0000000號││││往北│上40公里以下,依第40││││││條,裁處罰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附表二:
┌─┬──────┬────┬──────────┬──────────┐│編│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內容/違反道路交│裁決日期/裁決書字號││號│││通管理處罰條例法條/││││││裁處內容(新臺幣)││├─┼──────┼────┼──────────┼──────────┤││98年4月11日│台中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車│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1│8時08分│口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第裁53-1G0000000號│││││依第56條第2項,裁處││││││罰鍰300元。││├─┼──────┼────┼──────────┼──────────┤││98年4月15日│重慶北路│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2│9時07分│4段橋下│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第裁53-AC0000000號││││往北│滿20公里,依第40條,││││││裁處罰鍰1,6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98年4月15日│慶昌橋下│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車│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3│9時25分││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第裁53-1AE786281號│││││依第56條第2項,裁處││││││罰鍰300元。││├─┼──────┼────┼──────────┼──────────┤││98年4月16日│慶昌橋下│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車│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4│10時32分││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第裁53-1AE787873號│││││依第56條第2項,裁處││││││罰鍰300元。││├─┼──────┼────┼──────────┼──────────┤││98年4月17日│慶昌橋下│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車│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5│9時50分││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第裁53-1AE789307號│││││依第56條第2項,裁處││││││罰鍰300元。││├─┼──────┼────┼──────────┼──────────┤││98年4月17日│健康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車│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6│14時32分││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第裁53-1AE789308號│││││依第56條第2項,裁處││││││罰鍰300元。││├─┼──────┼────┼──────────┼──────────┤││98年4月20日│慶昌橋下│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車│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7│10時28分││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第裁53-1AE792700號│││││依第56條第2項,裁處││││││罰鍰300元。││├─┼──────┼────┼──────────┼──────────┤││98年4月21日│慶昌橋下│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車│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8│12時09分││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第裁53-1AE794314號│││││依第56條第2項,裁處││││││罰鍰300元。││├─┼──────┼────┼──────────┼──────────┤││98年4月21日│台中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車│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9│18時54分│口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第裁53-1G0000000號│││││依第56條第2項,裁處││││││罰鍰300元。││├─┼──────┼────┼──────────┼──────────┤││98年4月22日│慶昌橋下│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車│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10│10時38分││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第裁53-1AE795745號│││││依第56條第2項,裁處││││││罰鍰300元。││├─┼──────┼────┼──────────┼──────────┤││98年4月22日│慶昌橋下│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車│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11│11時42分││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第裁53-1AE795746號│││││依第56條第2項,裁處││││││罰鍰300元。││├─┼──────┼────┼──────────┼──────────┤││98年4月27日│后里收費│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12│2時05分│站北上│收費站繳費時,未依標│第裁53-ZCQ020368號│││││誌指示過站繳費,依第││││││33條第3項,裁處罰鍰││││││600元。││├─┼──────┼────┼──────────┼──────────┤││98年4月27日│后里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13│2時05分│站北上│路不依規定繳費,依第│第裁53-ZCQ020719號│││││27條第1項,裁處罰鍰││││││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98年4月27日│造橋收費│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14│2時32分│站北上│收費站繳費時,未依標│第裁53-ZBQ024996號│││││誌指示過站繳費,依第││││││33條第3項,裁處罰鍰││││││600元。││├─┼──────┼────┼──────────┼──────────┤││98年4月27日│造橋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15│2時32分│站北上│路不依規定繳費,依第│第裁53-ZBQ025288號│││││27條第1項,裁處罰鍰││││││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98年4月27日│ 楊梅 收費│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16│2時59分│站北上│收費站繳費時,未依標│第裁53-ZBP037628號│││││誌指示過站繳費,依第││││││33條第3項,裁處罰鍰││││││600元。││├─┼──────┼────┼──────────┼──────────┤││98年4月27日│楊梅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17│2時59分│站北上│路不依規定繳費,依第│第裁53-ZBP038101號│││││27條第1項,裁處罰鍰││││││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98年4月27日│中正路│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車│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18│13時22分││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第裁53-1AE802190號│││││依第56條第2項,裁處││││││罰鍰300元。││├─┼──────┼────┼──────────┼──────────┤││98年5月7日│慶昌橋下│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車│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19│9時54分││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第裁53-1AE816348號│││││依第56條第2項,裁處││││││罰鍰300元。││├─┼──────┼────┼──────────┼──────────┤││98年5月8日│慶昌橋下│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車│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20│9時24分││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第裁53-1AE817909號│││││依第56條第2項,裁處││││││罰鍰300元。││├─┼──────┼────┼──────────┼──────────┤││98年6月1日│國道一號│汽車行駛高速公路速度│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21│9時10分│南下311.│超過規定最高速限(未│第裁53-ZDC113220號││││45│滿20公里),依第33條││││││第1項第1款,裁處罰││││││鍰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98年6月27日│台中市五│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98年8月6日壢監裁字││22│4時16分│權西路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第裁53-G9H099258號││││璽│公里以上40公里以下,││││││依第40條,裁處罰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