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16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瑞堂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續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本件被告陳瑞堂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本件所應適用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有違憲之情形,因其為本案之先決問題,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意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釋憲之聲請,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決定後,再進行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