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7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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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707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㈠債務人甲○○借款時仍未成年,提出本件借款契約有效之釋明資料(如: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
㈡陳報債務人甲○○全體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地址,並提出
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