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366號

上訴人 李黃鶯枝

李慶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黃秀 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㈠上訴人李慶賓之上訴範圍(即原判決對其不利之部分),應為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後段,有關被上訴人對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二所示B部分面積15.36平方公尺之通行權存在之部分。是依原審核定被上訴人通行權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89,232元(見原審南簡卷第330頁),按通行範圍面積比例30.43分之15.36計算,李慶賓之上訴利益價額應為45,0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㈡上訴人李黃鶯枝之上訴範圍(即原判決對其不利之部分),應為原判決主文第二項後段,有關李黃鶯枝對將上開B部分面積15.36平方公尺之地上物予以拆除,且不得有妨礙被上訴人通行該部分土地之行為,暨第三項所命其應給付被上訴人51,45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是李黃鶯枝之上訴利益價額合計應為96,491元(即45,041元+51,450元),亦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李黃鶯枝及李慶賓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各應繳納1,500元),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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