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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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64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廖晏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石王桂蓮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加速條款)。
二、提出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如歷次繳款明細)。
三、提出石王桂蓮所有坐落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及965建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