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867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阮荺恩 即 阮睦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捌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阮睦惠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91年10月22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39804元整(約定條款第6條)。(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新臺幣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新臺幣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
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86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91年10│104年8月31日│年息百分之│││39804││月23日起│止│19.89│││元│├──────┼──────┼───────┤││││自104年9月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91年10│至100年3月23│延滯第一個月當│││39804││月23日起│日止│月計付違約金新│││元││││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