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31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柏維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俊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