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威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19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65、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十三小包(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王威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65、6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
㈡、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13小包,係經警合法查扣,復為被告施用剩餘,此經被告供述在卷,並有自願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在卷可參(嘉義警卷第12-18頁、毒偵卷第6頁背面),又經鑑驗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考(毒偵卷第390號第43-44、46-49頁),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該等包裝袋自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郁淇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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