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3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5號原告 張晉福 被告臺南市政府代表人 黃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巷道爭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8年9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9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孫國禎法官邱政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黃玉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