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6號聲請人 黃淑華 代理人 林樹旺 律師聲請人 林光明 相對人 李鑾 共同林光明特別代理人 李志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李鑾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林光明(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志宏(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本院一0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五號分割共有物事件,為被告李鑾(民國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共同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鑾現年88歲,年事已高,身體機能退化,患有老年期癡呆症,日常生活無法自理,需人長期照顧,經醫師評估為腦中風患者,並有失智症現象,目前僅四肢有些微活動能力,需他人完全協助,無法獨立為法律行為,而無訴訟能力,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相對人李鑾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對相對人李鑾等人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5號),其中相對人李鑾因中風,並有失智症情況,日常生活無法自理,需人長期照顧一情,有聲請人林光明提出之汐止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佳醫護理之家入住證明書、國泰醫療財團法人附設汐止護理之家入住證明書在卷可按,堪認相對人李鑾無法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而屬無訴訟能力人。聲請人黃淑華為本案原告,聲請人林光明為相對人李鑾之三子,依前開規定,其等聲請為相對人李鑾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即屬有據。
(二)本院審酌林光明、李志宏為相對人李鑾之三子、 長孫 ,又林光明與李鑾戶籍同設一處,於本院另案100年度重訴字第305號事件中,亦擔任李鑾之訴訟代理人,李志宏則為李鑾二子 李光輝 之長子,居住於涉訟土地上,可徵二人對於本件相關事實應有相當之瞭解,且二人均經李鑾全部子女、 孫輩 共同推舉並同意就任特別代理人,有戶籍資料、推舉書及同意就任書在卷可稽,由其二人擔任相對人李鑾之特別代理人,應無不利之虞,爰依聲請選任林光明、李志宏於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為相對人李鑾之特別代理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詹志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