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凱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凱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凱倫(下稱受刑人)因重利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亦有明文。
三、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惟並非概無法律上之限制,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
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重利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部分,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932號刑事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有前揭刑事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上開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時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綜上,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本院審核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雖已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2144號執行完畢,但參照上開說明,仍應與附表編號16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說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陳慧珊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受刑人張凱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判4次)│(判3次)│(判4次)│├─────────┼────────┼────────┼────────┤│犯罪日期│104年3月24日│103年12月15日│104年3月間某日│││103年11月17日│104年1月上旬某日│104年1月7日│││103年11月28日│102年11月5日│103年11月間某日│││103年12月4日││104年2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署104年度偵字第│署104年度偵字第│││12275、14576、│12275、14576、│12275、14576、│││25361、25403號│25361、25403號│25361、2540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事實審││1396號│1396號│1396號││├────┼────────┼────────┼────────┤││判決日期│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1396號│1396號│1396號││├────┼────────┼────────┼────────┤││判決│105年3月1日│105年3月1日│105年3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是││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署105年度執字第│署105年度執字第│││4349號│4349號│4349號│││編號1至15號定應│編號1至15號定應│編號1至1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執行有期徒刑4年8│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107執更2144│月(107執更2144│月(107執更2144│││號,已假釋出監)│號,已假釋出監)│號,已假釋出監)│└─────────┴────────┴────────┴────────┘┌─────────┬────────┬────────┬────────┐│編號│4│5│6│├─────────┼────────┼────────┼────────┤│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判4次)│(判4次)│(判4次)│├─────────┼────────┼────────┼────────┤│犯罪日期│103年7月1日│104年5月4日│102年10月中旬某│││103年2月25日│104年4月24日│日│││102年5月7日│104年5月4日│103年7月間某日│││102年10月31日│104年3月2日│103年8月5日│││││103年8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署104年度偵字第│署104年度偵字第│││12275、14576、│12275、14576、│12275、14576、│││25361、25403號│25361、25403號│25361、2540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事實審││1396號│1396號│1396號││├────┼────────┼────────┼────────┤││判決日期│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1396號│1396號│1396號││├────┼────────┼────────┼────────┤││判決│105年3月1日│105年3月1日│105年3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是││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署105年度執字第│署105年度執字第│││4349號│4349號│4349號│││編號1至15號定應│編號1至15號定應│編號1至1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執行有期徒刑4年8│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107執更2144│月(107執更2144│月(107執更2144│││號,已假釋出監)│號,已假釋出監)│號,已假釋出監)│└─────────┴────────┴────────┴────────┘┌─────────┬────────┬────────┬────────┐│編號│7│8│9│├─────────┼────────┼────────┼────────┤│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判4次)│(判3次)│(判4次)│├─────────┼────────┼────────┼────────┤│犯罪日期│104年4月29日│102年9月24日│104年1月間某日│││103年9月11日│102年10月15日│104年4月22日│││104年2月26日│103年1月21日│104年4月30日│││102年9月14日││104年5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署104年度偵字第│署104年度偵字第│││12275、14576、│12275、14576、│12275、14576、│││25361、25403號│25361、25403號│25361、2540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事實審││1396號│1396號│1396號││├────┼────────┼────────┼────────┤││判決日期│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1396號│1396號│1396號││├────┼────────┼────────┼────────┤││判決│105年3月1日│105年3月1日│105年3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是││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署105年度執字第│署105年度執字第│││4349號│4349號│4349號│││編號1至15號定應│編號1至15號定應│編號1至1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執行有期徒刑4年8│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107執更2144│月(107執更2144│月(107執更2144│││號,已假釋出監)│號,已假釋出監)│號,已假釋出監)│└─────────┴────────┴────────┴────────┘┌─────────┬────────┬────────┬────────┐│編號│10│11│12│├─────────┼────────┼────────┼────────┤│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判3次)│(判4次)││├─────────┼────────┼────────┼────────┤│犯罪日期│104年5月4日│103年5月9日│104年5月27日│││104年4月14日│104年2月初某日││││104年4月28日│104年3月9日│││││104年4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署104年度偵字第│署105年度偵字第│││12275、14576、│12275、14576、│16862號│││25361、25403號│25361、2540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106年度簡字第137││事實審││1396號│1396號│7號││├────┼────────┼────────┼────────┤││判決日期│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106年12月2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106年度簡字第137││││1396號│1396號│7號││├────┼────────┼────────┼────────┤││判決│105年3月1日│105年3月1日│107年2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是││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署105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4349號│4349號│3341號│││編號1至15號定應│編號1至15號定應│編號1至1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執行有期徒刑4年8│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107執更2144│月(107執更2144│月(107執更2144│││號,已假釋出監)│號,已假釋出監)│號,已假釋出監)│└─────────┴────────┴────────┴────────┘┌─────────┬────────┬────────┬────────┐│編號│13│14│15│├─────────┼────────┼────────┼────────┤│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判4次)│(判2次)│(判6次)│├─────────┼────────┼────────┼────────┤│犯罪日期│104年6月8日│104年7月24日│104年6月29日│││104年6月15日│104年7月30日│104年8月19日│││104年7月6日││104年9月3日、4日│││104年7月15日││104年9月9日│││││104年9月15日│││││104年9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偵字第│署105年度偵字第│署105年度偵字第│││16862號│16862號│1686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37│106年度簡字第137│106年度簡字第137││事實審││7號│7號│7號││├────┼────────┼────────┼────────┤││判決日期│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37│106年度簡字第137│106年度簡字第137││││7號│7號│7號││├────┼────────┼────────┼────────┤││判決│107年2月5日│107年2月5日│107年2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是││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署107年度執字第│││3341號│3341號│3341號│││編號1至15號定應│編號1至15號定應│編號1至1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執行有期徒刑4年8│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107執更2144│月(107執更2144│月(107執更2144│││號,已假釋出監)│號,已假釋出監)│號,已假釋出監)│└─────────┴────────┴────────┴────────┘┌─────────┬────────┬────────┬────────┐│編號│16│││├─────────┼────────┼────────┼────────┤│罪名│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年10月9日前某│││││日至103年11月11│││││日前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偵字第│││││12383、21387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事實審││1390號││││├────┼────────┼────────┼────────┤││判決日期│109年5月13日│││├────┼────┼────────┼────────┼────────┤││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390號││││├────┼────────┼────────┼────────┤││判決│109年5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9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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