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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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784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正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一千元,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桃補字第九三號裁定命
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三萬四千六百五十元,此
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
收人處所,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原告
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
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家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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