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3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3156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莊盈楹 上列聲請人因與 戴錦鏞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8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陳麗玲法官黃書苑法官謝說容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