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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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5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水尾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100年度速偵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剪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水尾前因竊盜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速偵字第6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剪刀1把,為被告所有供該案竊盜犯行所用之工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沒收上開剪刀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聲請意旨所指前述事實,經本院核閱案卷無誤,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