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司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司字第11號聲請人 蘇文寬 即大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大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萊建設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大萊建設公司業於民國(下同)100年4月6日清算完結,爰檢附清算費用明細表、清算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核報告書、股東同意書等件為證,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法院辦理公司清算完結之聲報事件,對清算人向法院提出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是否經股東會承認,加以審認,非無其法律依據。且法院對於清算人聲報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法律上並無應由法院核准之規定,自無為任何處分之必要,即使法院以函准予備查,仍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最高法院67年度臺抗字第41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故法院對於上開事件,依前述規定,僅需對於清算人提出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及結算表等是否經送請股東或股東會審查承認,盡其監督上之審查,即符法律依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非抗字第10號裁定可資參照)。又按「單一法人股東之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後,自無改派代表人替代原董事職務有關公司之清算,乃為了結已解散公司一切法律關係之程序,清算公司之業務執行機關已不存在,董事會之業務執行權及董事長之公司代表權亦消滅,前經本部95年1月18日經商字第09500004890號函釋在案。準此,單一法人股東之公司經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後,自無再由法人股東改派代表人替代原董事職務之問題。爰此,清算人依規定所造具之表冊,送監察人審查無意見後,可即向法院聲報。」此有經濟部97年10月16日經商字第0九七0二一三八七四0號函可茲參照。
三、經查,本件大萊建設公司前經經濟部以100年1月10日經授中字第10031535470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並經董事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10
0年1月28日100年度司司字第4號裁定在卷可稽。又大萊建設公司業於100年4月6日清算完結,並造具清算費用明細表、清算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核報告書、股東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0年司司字第4號聲報公司清算人卷宗核閱屬實,應可信為真實。是依前揭說明,應認聲請人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應准予備查。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