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703號聲請人 白龍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寶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
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台端僅繳納新台幣5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
二、釋明本件本票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及發票日)。
三、相對人蔡寶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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