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智簡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智簡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智簡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淑芳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8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淑芳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部分:張淑芳明知如附表1所示之凱蒂貓(HELLOKITTY)、Kerokerokeroppi、櫻桃小丸子、多啦A夢(DORAEMON)、海綿寶寶、 米奇 、小 熊維尼史迪奇 等商標字樣及其商標圖樣,分別經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維爾康國際公司及美商 迪士尼企 業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相關註冊證號、指定使用商品名稱、商標專用期間均詳如附表1所示),現仍在專用期間或延展期間內,近年在全球國際知名品牌市場行銷甚廣,品質著有商譽,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先於民國100年5、6月間,以每件新臺幣(下同)70至100元不等之價格,自大陸地區購入如附表2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後,未經前揭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再自100年6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10月28日查獲日止,在其所經營、位於彰化縣彰化市○○里○○街○○號之「彩虹屋飾品百貨」店內,陳列如附表2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供不特定消費者選購,並以每件獲利約10至20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仿冒如附表1所示商標字樣及其圖樣之商品。嗣於
100年10月28日下午2時15分許,經警持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2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及如附表
3所示之物後,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部分:㈠被告張淑芳於警詢、偵訊之自白。
㈡卷附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萬國法律
事務所(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之受任人)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在臺灣地區授權業務公司)鑑定報告書、美商維爾康國際公司大中華區資深主管出具之英文鑑定報告及其中譯文、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仿冒海綿寶寶商品部分)、博仲法律事務所 陳絲倩 律師(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委任在中華民國智慧財產權侵害案件之代理人)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13份、扣案物照片60張(見警卷第8至58頁、第61頁至第78頁、第80至96頁、第102至第121頁)。
㈢扣案如附表2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三、按明知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商品而販賣者,商標法第62條之2定有處罰規定;且所稱販賣,以行為人明知為此類商品,具有營利之目的,將之販入或賣出,有其一即屬成立,並不以販入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既基於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以營利之犯意,自100年5、6月間起,自大陸地區向年籍、姓名均不詳之人販入如附表2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再利用上址陳列該仿冒商標之商品,並販賣予不特定顧客,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張淑芳自大陸地區販入如附表2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並輸入臺灣地區後陳列而販賣,其意圖販賣而輸入、陳列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自100年5、6月間販入如附表2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起,至100年10月28日為警查獲時止,犯罪期間雖持續數日,惟其係基於單一犯意,利用同一犯罪機會,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反覆為之,而販賣本即育有反覆買入、賣出之意,是故,被告所為應係集合犯,僅論以一罪即為已足。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五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商標法之主要立法目的,除在保護商標權人,避免他人在同一商品以「以假混真」或相似商品利用「搭便車」方式混淆消費者認知,因而造成商標權人及其消費者之損害,亦同時兼有保障消費者之規範目的在內。被告為貪圖利益,販賣使用被害人等商標圖樣,對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考量被告之智識程度、犯罪手段及扣案物之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2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用之物,此經被告於警詢、偵訊自承明確,爰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均沒收之。另扣案如附表3所示之物,依卷內資料,並無積極證據足認係仿冒商標商品(理由詳如附表3備註欄所示),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聲請意旨固以:張淑芳明知多啦A夢(DORAEMON)、海綿寶寶、小熊維尼及史迪奇等商標字樣及其商標圖樣,分別經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維爾康國際公司及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相關註冊證號、指定使用商品名稱、商標專用期間均詳如附表1編號7至9、11至13、附表4所示),現仍在專用期間或延展期間內,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先於100年5、6月間,以每件70至100元不等之價格,自大陸地區購入如附表3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後,未經前揭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再自100年6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10月28日查獲日止,在「彩虹屋飾品百貨」店內,陳列、販賣如附表3所示之商品。嗣於100年10月28日下午2時15分許,經警持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3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張淑芳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等語。經查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維爾康國際公司及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雖就附表1編號7至9、11至13、附表4所示之商標圖樣,向我國主管機關申請註冊,指定使用於如附表1編號7至9、11至17所示相同或類似之商品類別,而附表3所示物品上之圖樣雖與附表1編號7至9、11至17所示之商標圖樣相同,惟附表3編號1至6部分尚非指定使用於附表1編號7至9、11至17所示物品之商品類別,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附卷可稽,另附表3編號7部分,則係合法授權商品,亦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足憑,是附表3所示商品自無違反商標法可言。從而,檢察官認被告張淑芳就附表3部份,涉犯商標法第82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容有誤會,惟因此部分與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齡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書記官李噯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1┌──┬───────┬──────┬─────┬──────┬────┬───────┬─────┐│編號│商標圖樣名稱│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正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指定使用商品│卷證資料│├──┼───────┼──────┼─────┼──────┼────┼───────┼─────┤│1│KELLOKITTY│日商三麗鷗股│00000000│00000000│110年8月│眼鏡盒、筆記簿│保二(一)│││(凱蒂貓)│份有限公司│││31日│等類似商品│【三】警字│││││││││第00000000│││││││││30號警卷第│││││││││8至10、32│││││││││至34頁│├──┼───────┼──────┼─────┼──────┼────┼───────┼─────┤│2│KELLOKITTY│日商三麗鷗股│00000000│00000000│109年6月│口紅、眼影、化│同上卷第11│││(凱蒂貓)│份有限公司│││15日│粧用具等類似商│至12頁││││││││品││├──┼───────┼──────┼─────┼──────┼────┼───────┼─────┤│3│KELLOKITTY│日商三麗鷗股│00000000│00000000│109年6月│金屬製鑰匙圈、│同上卷第13│││(凱蒂貓)│份有限公司│││15日│裝卡片之皮夾、│至18、19至││││││││裝車票之皮夾、│24頁││││││││名片皮夾、貴金│││││││││屬製錢包及皮夾│││││││││等類似商品││├──┼───────┼──────┼─────┼──────┼────┼───────┼─────┤│4│CHARMMYKITTY│日商三麗鷗股│00000000│00000000│104年6月│行動電話機護套│同上卷第25│││(凱蒂貓)│份有限公司│││30日│等類似商品│至31頁│├──┼───────┼──────┼─────┼──────┼────┼───────┼─────┤│5│KEROKEROKEROPP│日商三麗鷗股│00000000│00000000│108年12│鑰匙圈(隨身之│同上卷第35│││I(大眼蛙)│份有限公司│││月15日│小裝飾品)、鑰│至36頁││││││││匙圈之裝飾品等│││││││││類似商品││├──┼───────┼──────┼─────┼──────┼────┼───────┼─────┤│6│櫻桃小丸子(│日本動畫股份│00000000│00000000│103年9月│掛帶等類似商品│同上卷第41│││CHIBIMARUKO│有限公司│││30日││頁│││CHAN)│││││││├──┼───────┼──────┼─────┼──────┼────┼───────┼─────┤│7│多啦A夢(│日商小學館集│00000000│00000000│104年1月│眼鏡套等類似商│同上卷第42│││DORAEMON)│英社製作股份│││15日│品│頁││││有限公司││││││├──┼───────┼──────┼─────┼──────┼────┼───────┼─────┤│8│多啦A夢(│日商小學館集│00000000│00000000│107年3月│口紅、眼線筆等│同上卷第43│││DORAEMON)│英社製作股份│││31日│彩妝類似商品│至44頁││││有限公司││││││├──┼───────┼──────┼─────┼──────┼────┼───────┼─────┤│9│海綿寶寶(│美商新維爾康│00000000│00000000│105年10│筆記本、提袋、│同上卷第61│││SPONGEBOB│國際公司│││月31日│皮夾等類似商品│至62頁│││SQUAREPANTS│││││││││Character│││││││││Design)│││││││├──┼───────┼──────┼─────┼──────┼────┼───────┼─────┤│10│CLASSICMICKEY│美商迪士尼企│00000000│00000000│107年8月│行動電話護套、│同上卷第81│││COLLECTION│業公司│││31日│小飾品、鑰匙圈│至85頁│││DEVICE│││││、筆記本等類似││││(米奇)│││││商品││├──┼───────┼──────┼─────┼──────┼────┼───────┼─────┤│11│CLASSICPOOH(│美商迪士尼企│00000000│00000000│110年2月│置放袋、提袋等│同上卷第86│││小熊維尼)│業公司│││28日│類似商品│頁│├──┼───────┼──────┼─────┼──────┼────┼───────┼─────┤│12│CLASSICPOOH(│美商迪士尼企│00000000│00000000│110年9月│眼鏡、太陽眼鏡│同上卷第87│││小熊維尼)│業公司│││30日│、眼鏡布、磁碟│至88頁││││││││、磁碟置放盒、│││││││││錄影帶、影碟、│││││││││電視影片、錄影│││││││││帶及影碟整理盒│││││││││(箱)等類似商│││││││││品。││├──┼───────┼──────┼─────┼──────┼────┼───────┼─────┤│13│CLASSICPOOH(│美商迪士尼企│00000000│00000000│110年2月│盆、碗、筷等類│同上卷第89│││小熊維尼)│業公司│││15日│似商品│至90頁│├──┼───────┼──────┼─────┼──────┼────┼───────┼─────┤│14│史迪奇(LILO│美商迪士尼企│00000000│00000000│110年2月│皮夾、置放袋、│同上卷第91│││ANDSTITCH)│業公司│││28日│提袋等類似商品│頁│├──┼───────┼──────┼─────┼──────┼────┼───────┼─────┤│15│史迪奇(LILO│美商迪士尼企│00000000│00000000│109年12│小冊子、日誌等│同上卷第92│││ANDSTITCH)│業公司│││月31日│類似商品│至93頁│├──┼───────┼──────┼─────┼──────┼────┼───────┼─────┤│16│史迪奇(LILO│美商迪士尼企│00000000│00000000│109年12│錄音帶、光碟等│同上卷第94│││ANDSTITCH)│業公司│││月31日│類似商品│頁│├──┼───────┼──────┼─────┼──────┼────┼───────┼─────┤│17│史迪奇(LILO│美商迪士尼企│00000000│00000000│110年2月│盆、碗、筷等類│同上卷第95│││ANDSTITCH)│業公司│││15日│似商品│至96頁│└──┴───────┴──────┴─────┴──────┴────┴───────┴─────┘附表2┌─┬─────────────────────┬──┬────────────────────┐│編│扣案仿冒商標商品名稱│數量│侵害商標名稱││號││││├─┼─────────────────────┼──┼────────────────────┤│1│海綿寶寶(SPONGEBOBSQUAREPANTS)手機套│25個│於類似商品,使用與附表1編號9近似之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2│海綿寶寶(SPONGEBOBSQUAREPANTS)筆記本│3本│於同一商品,使用與附表1編號9近似之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3│櫻桃小丸子(CHIBIMARUKOCHAN)手機吊帶│16件│於類似商品,使用與附表1編號6近似之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4│多啦A夢(DORAEMON)隱形眼鏡盒│14個│於類似商品,使用與附表1編號7近似之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5│多啦A夢(DORAEMON)彩妝組│3個│於同一商品,使用與附表1編號8近似之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6│凱蒂貓(HELLOKITTY)隱形眼鏡盒│26個│於同一商品,使用與附表1編號1近似之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7│凱蒂貓(HELLOKITTY)彩妝組│2個│於同一商品,使用與附表1編號2近似之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8│凱蒂貓(HELLOKITTY)鑰匙圈│5個│於同一商品,使用與附表1編號3近似之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9│凱蒂貓(HELLOKITTY)皮夾│25個│於同一商品,使用與附表1編號3近似之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10│凱蒂貓(HELLOKITTY)手機袋│1個│於同一商品,使用與附表1編號4近似之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11│凱蒂貓(HELLOKITTY)筆記本│10本│於同一商品,使用與附表1編號1近似之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12│大眼蛙(Kerokerokeroppi)鑰匙圈│2個│於同一商品,使用與附表1編號5近似之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13│小熊維尼(POOH)手機套│12個│於類似商品,使用與附表1編號11近似之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14│小熊維尼(POOH)相機套│8個│於類似商品,使用與附表1編號11近似之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15│史迪奇(STITCH)筆記本│10本│於類似商品,使用與附表1編號15近似之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16│史迪奇(STITCH)手機袋│11個│於類似商品,使用與附表1編號14近似之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17│史迪奇(STITCH)皮夾│2個│於同一商品,使用與附表1編號14近似之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18│史迪奇(STITCH)相機袋│3個│於類似商品,使用與附表1編號14近似之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19│米奇(MICKEYMOUSE)手機套│10個│於同一商品,使用與附表1編號10近似之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20│米奇(MICKEYMOUSE)吊飾│8個│於同一商品,使用與附表1編號10近似之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21│米奇(MICKEYMOUSE)筆記本│12本│於同一商品,使用與附表1編號10近似之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附表3┌─┬──────────────────────┬──┬──────────────┐│編│扣案仿冒商標商品名稱│數量│備註││號││││├─┼──────────────────────┼──┼──────────────┤│1│海綿寶寶(SPONGEBOBSQUAREPANTS)隱形眼鏡盒│21個│非商標權人指定使用之商品類別│├─┼──────────────────────┼──┼──────────────┤│2│海綿寶寶(SPONGEBOBSQUAREPANTS)彩妝組│4個│非商標權人指定使用之商品類別│├─┼──────────────────────┼──┼──────────────┤│3│海綿寶寶(SPONGEBOBSQUAREPANTS)手機吊帶│13件│非商標權人指定使用之商品類別│├─┼──────────────────────┼──┼──────────────┤│4│小熊維尼(POOH)手機吊帶│34件│非商標權人指定使用之商品類別│├─┼──────────────────────┼──┼──────────────┤│5│小熊維尼(POOH)眼鏡盒│12件│非商標權人指定使用之商品類別│├─┼──────────────────────┼──┼──────────────┤│6│史迪奇(STITCH)隱形眼鏡盒│11個│非商標權人指定使用之商品類別│├─┼──────────────────────┼──┼──────────────┤│7│多啦A夢(DORAEMON)手機袋│2個│合法授權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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