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暨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恐嚇等乙案,業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69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之首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由本院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依法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自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書記官劉如純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