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消債核字第4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0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務人 許耀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未記載「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部分,應更正為「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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