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439號債權人 張文翔 債務人勝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富淵
一、㈠債務人勝元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本件債權人提出票號MS
0000000之支票影本,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勝元有限公司、許富淵核發支付命令,支票發票人為勝元有限公司,許富淵為公司法定代理人,依社會通念應認係
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其並非自為蓋章於該支票上,自非發票人,故債權人對許富淵之請求部分於法不合,不予准許)。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