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3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榮謨 律師即 林寶良 之遺產管理人、 朱慶峰 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
理由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林寶良、被告朱慶峰間就臺東縣臺東市○○段○○○○○○○○號土地,分別於105年3月15日及同年4月15日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下稱系爭買賣契約),及105年4月27日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無效。經查,上揭5、6地號土地之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510,000元、540地號土地之買賣價金為3,200,000元,此經本院依職權向臺東縣臺東地政事務所調閱系爭買賣契約之契約書查核屬實。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10,000元,(計算式:2,510,000+3,200,000=5,71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529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