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1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寶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寶義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林寶義因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罪等案件共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憲修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附表106年度聲字第251號林寶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判決│法院、│判決確││││││案號│日期│案號│定日期│├─┼───┼────┼────┼────┼───┼───┼───┤│1│詐欺│拘役50日│民國104│本院104│104年│均同左│105年1││││,如易科│年4月22│年度原簡│12月25││月30日││││罰金,以│日│字第63號│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2│性侵害│拘役10日│104年8月│本院106│106年3│均同左│106年5│││犯罪防│,如易科│17日│年度東原│月31日││月10日│││治法│罰金,以││簡字第2│││││││新臺幣1││號│││││││仟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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