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號原告 李志強
李美月 被告 張家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交訴第7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林昱志法官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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